自助售药机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在4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这标志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4号令)自实施以来,相关管理措施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加强。《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阐述,例如,清晰规定了自助售药机禁止销售甲类非处方药以及处方药的举措。

根据粗略统计,包括湖北、广西、重庆、江西、甘肃以及西藏在内的一些地区已经发布相关文件,授权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此外,部分地区还进一步允许自动售药机在机场、车站、居民区等公共区域进行铺设。

早在2015年7月,武汉市就已经迈出先行步伐,批准武汉马应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试点安装自动售药机。首批试点的自动售药机分别设立在江岸区头道街、江汉区贺家墩以及武昌区秦园路的三个中石化加油站便利店内。为了保障药品的安全与质量,这些试点自动售药机仅限于销售非处方药(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11月颁布了《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指出:“我们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诸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以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等大型公共场所内设立24小时自动售药机。这些自动售药机的销售范围仅限于乙类非处方药品和特定类别的医疗器械(包括一类医疗器械、免于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重要的是,我们严格禁止这些自动售药机销售处方药。”

2022年10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了一则关于征求《甘肃省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意见和建议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自动售药机的销售范围仅限于零售药店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所允许的乙类非处方药。特别强调的是,自动售药机不得销售处方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甲类非处方药,以及那些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和需要特别管理(如含有特殊管理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

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12月正式颁布了《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该条例明确赋予了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的权限,然而,也严格规定自动售药机不得销售处方药(包括中药饮片)以及甲类非处方药等特定类别的药品。

在上述提及的省份中,均对自助售药机的销售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不得销售处方药。然而,是否存在其他省份对此有不同规定呢?

以陕西为例,该省已经发布了相关的征求意见稿,从中我们可以窥见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份文件表明,陕西的自动售药机不仅可以销售非处方药,而且在确保处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还具备销售处方药的权限。

具体来看,2023年6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该《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自动售药机可以销售处方药。这一规定为陕西的自动售药机销售范围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然而,虽然之后仅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的汇总(其中包括了5条被采纳的合理意见建议),但截至目前,我们尚未能查询到正式的法规文件出台。

河北省在医疗领域持续创新,于2023年10月正式发布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以下简称河北通知),此举旨在允许自助售药设备销售相关药品,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河北通知中详细阐述了“自助药房”的概念,它是以门诊保障药店和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核心,借助实体药店的资源,在所需场所设立的能够全天候为参保群众提供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此外,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自助药房的设置范围,包括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保障药店以及双通道药店等,旨在确保群众能够在需要时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药品。

1.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自助药房”,销售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

2.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均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设置“自助药房”,并根据设置场所及不同参保群众需求,合理配备供应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常见病用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满足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和紧急使用。

为切实贯彻实施这一政策,河北《通知》中强调,设立“自助药房”是一项关乎参保群众购药便利性的重要民生举措。各统筹区域需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将此项工作视为第二批主题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策划部署,并全力以赴推动其实施。

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第48号公告后,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是否会对相关项目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呢?我们静观其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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