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宣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将实施《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旨在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24小时用药需求的满足。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规定》明确指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自助售药机,仅限于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同时,对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申办条件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按规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企业不仅可以在自身实体药店内设置,还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及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以满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用药需求。
在设施设备方面,自助售(取)药机需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与调控功能,安装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确保放置地点环境整洁、避免日晒雨淋。此外,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需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分开陈列。
在管理要求上,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需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符合条件的,将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放置地址。各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自助售(取)药机,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