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区出台自动售药机管理规范

为顺应民众全天候用药需求,推动药品零售业态创新升级,强化自动售药设备药品销售监管,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发布《甘肃省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规范(草案)》(下称《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

自动售药设备仅限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

《规范》明确,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零售药店(含连锁机构与单体药店),可依据本规范设置自动售药设备,开展乙类非处方药品销售。单体药店需依托自有实体门店,在注册地址内申请设置设备,禁止跨注册地址布设。连锁企业则需遵循”七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标识、制度、系统、培训、采购、票据、药学服务),在商场、超市、便利店、交通枢纽、社区、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区域布设设备,数量须与门店管理能力匹配,且不得超出实体门店所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设备需提供药品说明书查询服务,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包括”按说明书或药师指导用药””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指导”等提示。同时应配备药师用药指导功能,设置设备的药店需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服务热线提供24小时用药咨询服务。

多地试点自动售药机处方药销售

随着自动售药设备在全国范围推广,各地管理规范逐步细化。甘肃虽限定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但多地已开展处方药销售试点。

山东临沂:严格限定经营品类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临沂市自动售药设备管理规范(试行)》规定,设备销售范围不得超越实体药店经营范围及《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二类店标准。经营品类包括非处方药、部分处方药(不含麻醉、精神类等特殊药品),设备运行期限不得超过许可证书有效期,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该市要求药店采用”1+N”模式布设设备,即以单个门店为依托可设置多台设备,但布设地址须与实体门店同属一个县区。处方药销售需通过依法获批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经远程审方平台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合作互联网医院需签订责任协议。

湖南永州:开放全品类销售
永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永州市自动售药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设备可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及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处方药需配备处方获取设备,对接实体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经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后方可出售。

设备内药品须按内服外用、处方非处方分类陈列,销售处方药需提供远程审方服务,销售甲类非处方药需提供药师用药指导服务。

湖北:分级管理处方药销售
湖北省药监局《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备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的社会药房可设置远程药柜,其中初级药学服务能力仅限销售非处方药,高级药学服务能力可同步销售处方药。

远程药柜(药房)需持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分级标准为:初级能力可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基本能力可零售甲、乙类非处方药,高级能力可零售部分处方药。可远程零售的药品包括非处方药(不含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及慢病治疗处方药(需建立患者药历)。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并建立完整药历的药房,可自主确定部分处方药零售品种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智慧药房:功能升级与成本差异
自动售药设备的升级形态——智慧药房正成为行业新趋势。相比传统设备,智慧药房集成线上购药、自助取药、配送到家、在线诊疗等全链条服务,部分支持医保支付。

典型案例包括:温州鹿城区张济堂”智慧药房”配备64个货道,提供1200余种药品及三维购药模式;文成县”无人数智药房”备有400余种产品,提供24小时购药、问诊服务;安吉中联大药房智慧药房支持微信、支付宝、医保支付,实现”问诊-支付-售药”全流程自动化。

建设成本方面,自动售药设备约2万元/台,而智慧药房建设费用达60万元左右。尽管自动售药设备具有低成本、易铺设优势,但智慧药房在服务能力上更具竞争力。目前各地正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随着监管政策完善及互联网医疗技术突破,两类业态均将迎来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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